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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阳镇居委会财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2017-00006 公开责任部门: 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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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泸阳镇居委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居委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民主公开。居委会财务管理要在居民群众监督下,实行民主、公开理财,做到居委会财务管理民主公开、规范健全。

    (二)勤俭办事。居委会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廉洁自律。

    (三)健全监督。健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制。

    二、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居委会财务人员管理

居委会财务核算由居委会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居委会出纳由代理中心人员担任,居委会按岗位要求指定专人担任报账员,居委会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居委会的报账员。财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服从街道、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居委会财务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不准私设小金库。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乡镇结算专户统一管理。

2、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居委会报账员对现金的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当日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指定账户,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

3、居委会报账员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与代理中心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4、居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返回后三天内结报。

5、居委会收取现金,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收据,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

(三)收入管理

1、居委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各项收入应纳入财务账内统一核算管理,并接受代理中心监督,居委会不得隐瞒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不得截留上缴款项。居委会本级收入项目包括:县级预算拨款、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县直部门(单位)下拨的各项工作经费、居委会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入股)收入、居委会集体土地补偿收入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居委会集体的其他收入。

    2、中心会计对所发生的收入业务,要根据收入来源、项目分别登记明细账,不得互相混淆,对已开出的收款票据未实际收到的款项,财务人员不得作为收入记账。

3、居委会资金来源主要有:(1)政府拨款;(2)居委会服务收入;(3)居委会房屋等资产经营收入;(4)居委会单位赞助和募捐;(5)物业公司资助等。除《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外,居委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和摊派。
   (四)支出管理

    居委会支出主要包括: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日常运转支出、活动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政策规定允许的支出等。

    1、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在日常财务活动中,居委会主任审批权限为500元;500元以上至1000元由居委会主任审核后报经居委会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的镇党政领导审核,代理中心会计审核签字后,由镇长审批; 3000元及以上支出,同时报镇党委书记审批。财务人员应承担各项支出审核职责,严格把关,对未经领导签批的支出凭证,居委会出纳不得付款,中心会计不予记账。

    2、居委会干部工资,按镇、县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奖金、福利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中心工作、专项活动,如防汛抗旱、维稳、创卫、计生等突发性紧急任务须加班、值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镇党委政府研究的补贴标准,从居委会自有资金列支。

    3、原始凭证必须:①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③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还必须有验收人签字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4、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制度。原则上以税务正式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在发票内容上不能笼统以“办公用品”代替详细物品名称,而应一一注明名称、数量、金额。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严格审批权限,禁止越权审批及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分批报销等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5、实行经济行为报备制度。凡涉及居委会建设各项支出,办公设备、工程项目修缮、宣传活动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告,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的镇党政领导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将审批后申请报告复印件送代理中心备案,中心会计据此对项目开支发票审核签字,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工程项目预算表、结算表一律A4纸电脑打印)。

    6、居委会财务人员应根据不同支出项目,如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日常运转支出、活动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政策规定允许的支出等分别填写每月银行存款、现金收付存对账单。

    7、各项收支单据原则上应在当月结清、如期结账。支出发票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特殊情况需经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销时附上会议纪录)。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应由新的主管领导重新审批。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

    1、建立健全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算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对造成的呆账,经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核销;对暂收外单位的款项,应归还的及时归还,不需归还的转作收入核销,以减少长年挂账。

    2、居委会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占用,如确需出借必须经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书面报告镇代理中心报备,主要领导批准。

    (六)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建立健全居委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资产法律文书(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拆迁协议书及租赁合同书)应指定专人保管。居委会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保管、报废制度,做到领用有登记,保管有清册,报废有审批。每年要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查结果上报镇代理中心。

    4、居委会购置、报废或变卖固定资产,必须经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代理中心审核,经镇长审批后,按会计制度办理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

    5、居委会负责人离任前,由镇代理中心对居委会资产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移交手续。

    三、居委会财务监督制度

    居委会干部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代理中心及居委会出纳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清的各种经济活动,要按《会计法》予以干涉和拒付,对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一)实行透明理财,民主监督。居委会应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布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每月公开内容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每半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

    (二)健全“三资”管理核查机制。镇党委政府建立内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每半年和年终对居委会“三资”管理进行核查并随时进行抽查。居委会换届审计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审计结果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三)严肃财经纪律。镇党委政府将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镇党委政府及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居委会财务管理负有监督权力,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居委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居委会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